不予支持!男子“精挑细选”临期商品索赔1000元
2024/7/8 8:41:16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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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商品时,保质期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重要信息,日期“新鲜”的商品往往更受欢迎。然而,也有少数人“反其道而行”,专挑临期、过期的商品,结账后再以商品过期为由索要赔偿。近日,温岭市监局箬横分局就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箬横镇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要求商家赔偿。
6月18日零点三十八分,陈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6月17日他在箬横镇某便利店买到了过期的“香脆肠”,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
当天,陈先生到便利店花费4.5元购买了“香脆肠”。商品信息显示,该“香脆肠”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3月19日,保质期为9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接到投诉后,我们到陈先生购买‘香脆肠’的便利店了解情况,调取了视频监控进行取证。”温岭市监局箬横分局副局长金曜远告诉记者,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当天,陈先生到便利店后,在多个货架上挑选商品,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在陈列“香脆肠”的货架前,陈先生也对商品进行了查看,但未取货购买,将“香脆肠”放回货架。之后,陈先生在该便利店老板放在地上的一个货框内选了一包与货架上同款的“香脆肠”。
“据老板自述,地上的货框是专门放临期和过期食品,没有贴商品标签,也没有标注价格,里面的商品也不对外销售。”金曜远说,从陈先生提供的信息看,他所买到的“香脆肠”其实并非过期食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在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官方答复中明确“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金曜远表示,该“香脆肠”的保质期是以3月20日为计算起点,陈先生在6月17日购买时其实并未过期。
在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与陈先生联系并告知处理结果,陈先生表示不认可。而在调取监控视频后,店家以遭恶意索赔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6月24日,投诉人陈先生主动撤诉。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先生的消费行为带有一定的目的性。”金曜远介绍,对于类似的“职业举报”事件,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提到,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实施,不但不影响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还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金曜远提醒,遇到问题依法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前提是要依法维权,否则,不仅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可能构成犯罪,甚至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事件,执法人员在现场了解情况后也提醒商家,要将清理出来的临期、过期商品放到消费者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误拿引发纠纷。
编辑:陈佳杰
审核:王艳
监制:赵虹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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